筛选圣训的方法
圣训作为伊斯兰立法的一大依据,对教律和教义的理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圣训的等级不同,其可靠程度也不尽一致,有可以接受的圣训,有不可接受的圣训,而且在可以接受的圣训中还存在不同的层次。因此,选择一段可靠有力的圣训作为信仰和教法的依据是圣训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
圣训的数量之大,难以数计,就载入各种圣训集的圣训而言,也不下几十万段。对生活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数段,甚至几十段圣训,这为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理解《古兰经》的精神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划分圣训的目的,是为了从洋洋圣训中择取可靠的圣训作立法依据,所以,法学家在立法时,根据圣训学家提供的线索对圣训进行了筛选,即选其可靠者用之,不可靠者弃之。可是,当可靠的圣训中有相互抵触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圣训学家对此制定了一套系统的规则,以此对圣训进行不同层次的筛选。
在介绍筛选圣训的方法以前,让我们首先解决这样一个思想问题:即圣训中真的有抵触现象吗?
答案是否定的!圣训是对穆圣言行的记录,而穆圣的一言一行都是在真主的启示下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圣训实际上就是真主的启示,而真主是全知的、万能的,他的启示绝对不会有任何的矛盾和抵触,因此,真正的圣训中没有实质性的抵触。那么,对存在于圣训中的抵触现象作如何解释呢?
圣训中出现的抵触现象只是表面的,并非实质的抵触。产生表面抵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没有理解圣训的真正含义和精神;(2)没有了解圣训的背景和原因;(3)没有了解圣训所指的对象;(4)没有掌握两段圣训的时间顺序;(5)没有了解传述人的其它品格等等多达五十多个原因。这些原因就是调和和筛选圣训的基础。因此,圣训在表面上会出现抵触现象,而在实际上却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法学家和圣训学家对圣训作精心的考证和筛选。
所谓筛选,实质是在可靠的圣训之间由于表面的抵触而进行的取舍。羸弱圣训同可靠之间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抵触,因羸弱圣训不是考虑的对象,它若同可靠圣训相符,便可引用,否则,不予考虑,更谈不上同可靠圣训抵触的问题。只有在两段圣训都是正确的,而且表面抵触时,才有必要进行筛选。在出现了表面的抵触现象,圣训学家采取了几种有效的步骤,对相抵触的圣训进行取舍或调和。具体办法如下:
1,在众传圣训与单传圣训抵触时,应取众传圣训而舍单传圣训。
2,健全圣训与优良圣训抵触时,应取健全圣训而舍优良圣训。
此外,补全圣训高于优良圣训,低于健全圣训,而补良圣训刚刚脱离羸弱圣训的行列作为最后考虑的对象。羸弱圣训虽然名目繁多都不是接受的对象,所以不再考虑它的抵触。
以上两种方法是对圣训的初级筛选,也是最简单的取舍方法。这是在圣训不在同一等级上时实施的办法。而若两段可靠程度相当的圣训,如两段健全圣训、或两段优良圣训抵触时,处理的办法就复杂多了:
(一)矛盾的两段圣训若可以通过一种解释进行调和时,最好调和起来,不舍弃任何一方。例如:用驴喝剩下的水是否能用来作小净的问题,伊本欧默尔说:这种水是污水,因为艾奈斯传来的一段圣训说:"穆圣禁止吃家养的驴肉,因为它是污秽"。
这段圣训表明,驴喝剩的水是污秽,因为它与驴肉接触过,驴肉是污秽。但这段圣训与另一段圣训相抵触,据贾比尔传来一段圣训说:"有人问穆圣:'我可以用驴喝剩的水作小净吗?'他(穆圣)说:'可以!''那么野兽喝剩的水可以吗?'他说:'不能!'"
这两段圣训都是健全圣训,同一个品级,无法进行取舍。因此,法学家和圣训学家对两段圣训进行了调和,让两段圣训各起一部分法律作用。即根据两段圣训的综合意义,驴喝剩的水是干净的,但用它作的小净无效。
(二)若实在不可调和,可以取一方舍一方。(下面将详细讲这种方法)
(三)若实在无法对任何一方进行取舍时,舍双方而不取。但这种现象极为罕见。
例如:努尔曼本伯什尔传来说:"穆圣曾礼了日食拜,就象你们平时礼拜一样礼了两拜,每拜中一次鞠躬,两次叩头" ,而阿依舍传来的另一段圣训说:"穆圣曾经礼了两拜日食拜,四次鞠躬四次叩头"。
这两段圣训,表面上显然有抵触,对每拜中鞠躬和叩头的次数说法不一,而两段圣训都是正确的圣训,且在同一等级上,在没有办法调和的情况下,法学家只好舍二者都不取,另找别的证据。
在以上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由于调和了矛盾的双方而没有舍弃任何一方,因而没有过多的问题;第三种方法由于无法取舍而停止采用任何一方,达到了平衡,因而也没有更多的问题;而第二种方法由于要取此舍彼,就有较多问题有待解决。取一方舍一方,应有足够的理由,使其取之有理,舍之有故。因而,圣训学家从下列几个方面对抵触的圣训进行了取舍的考虑:
一:考证抵触的两段圣训的时间顺序,取后者而舍前者,因后者有可能修正了前者的训戒。
例如,苏福杨---从--- 祖胡勒---从---欧拜顿拉---从---他父亲传来说,贰玛热•本亚西尔说:"我们同真主的使者一起作了土净,土一直摸到肩膀"。
据贰玛热的这段话来看,土净时须得把土摸到肩头。然而,另一段关于土净的传述却与之有出入。易卜拉欣•本•穆罕默德---从---艾比•胡卫热斯---从---艾尔热吉---从---伊本•索目特传来说:"有一次,我经过穆圣,他正在小便,便后,用手摸了一下土墙,而后,用手摸了脸和两肘"。
这段传述则表明,土净时只用粘有净土的手模脸和双肘就可以了,不必摸到肩头。这样,两种传述间有了分歧,到底以哪一说为准?
经沙斐尔教长考证,这两段圣训都是健全可靠的圣训,二者在同一个级别上,传述人都没有什么问题,其中伊本索目特是参加过白德尔战役和吾胡德战役的人,显然在可靠性上不存在问题,但圣训却依然互相抵触。但经沙斐尔教长考证,前者在时间上稍早,是贰玛热在关于土净的古兰经明文刚一降示就说的话,而后者则较晚。因此,沙斐尔教长取后者而舍前者,因后者可能修正了以前的规定。
二,查看两段圣训的性质,即看其中的精神是用语言直述的呢,还是用行为表达的?若两段都是用行为表达的,则从时间上进行调和,或用普遍和特殊之说对二者进行调和。
若一方是用语言表达的,另一方是用行为表示的,那么,学者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法,各有道理。
(1)取用语言表达精神的圣训,因为语言的表达是最明白准确的。行为的表示则不能尽然表达确切的精神,而且人不一定就能理解到的那一意思上。
(2)取用行为表达精神的圣训,因为行为更具体更确凿。
(3)两者都不取,因无法进行取舍。
三,若一方表示合法,另一方则表示非法时,大多数学者取表示非法的一方,道理是:这样做更谨慎,因为表明非法的一方若确实正确的话,正好达到了目的;若不对的话,只不过放弃了一项另一段圣训所表达的合法之事,放弃一项合法之事无损于信仰。圣人说:"放弃你怀疑的事,归向你不怀疑的事"; 圣人又说:"合法与非法一旦相聚,非法总是胜过合法"。因此,取表示非法的圣训。
例如吃蜥蜴的问题,除了《提尔米宰圣训集》外,几大部圣训集都记载说,穆圣曾吃过蜥蜴。但是罕伯里教长等人通过可靠的传述人传来,阿布顿热哈曼本哈斯奈说:"我们同穆圣一块到了一个地方,那里蜥蜴很多,我们抓了几只宰了,当蜥蜴快要煮熟的时候,穆圣出现在了我们面前,说道:'以色列的一个部族曾消失了,我怕他们就是这些东西,快把它倒掉',我们倒掉了它,我们自己却饿着肚子"。
对能不能吃蜥蜴的问题,前后两种传述说法不一,前一种说法认为是合法的,而后一传述却认为是非法。从圣训的品级上讲,前后两段都在同一个等级上,而且无法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顺序。
在这种情况下,较谨慎的作法是,执行表示非法的圣训,即吃蜥蜴是非法的。因为若真的不能吃蜥蜴的话,执行表示非法的圣训算执行对了,若能吃,而我们却由于执行表示非法的圣训而禁止吃的话,也不过放弃了一件合法之事。
放弃一件合法之事对信仰和人格没有什么影响。
四,一方肯定,一方否定时,大部分学者要求分析其中的详细情况:
1、若否定一方没有明确可见的证据时,取肯定的一方。因为肯定的一方,至少给人增加一点对事物的认识,而否定一方,只是把原有的事物否定掉。
例如:据阿依舍的传述:"穆海斯的妻子白勒莉获得了自由,她的丈夫(穆海斯)也是自由人"。
这段圣训是肯定的传述,即肯定了穆海斯也获得了自由。
而据阿依舍传述的另一段圣训说:"白勒莉获得了自由,她丈夫仍是奴隶"。
这段传述是否定的,即否定了她丈夫的自由。
这两种传述显然有抵触,并且肯定的一方(即穆海斯的自由)也没有明确的证据。因为奴隶或自由人,是无法用什么外在的东西来表示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肯定的一方,即肯定她丈夫是自由人。因为人从根本上是自由的,奴隶的状态只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2、若否定一方有可见的证据时,不从正反两方考虑,而是寻求别的佐证来支持或否定一方。
如:六大部圣训集中记载了由伊本阿巴斯的传述一段圣训说:"穆圣娶了麦穆乃,他当时还受着戒(朝觐时)"。
这段圣训说明在受戒中还可以娶妻。
另据,穆斯林由叶宰得本艾索目传来一段圣训说:"真主的使者娶了麦穆乃,她当时已开了戒,她是我(叶宰德本艾索目)的姨妈,也是伊本阿巴斯的姨妈"。
这段圣训说明朝觐受戒时不可以娶妻,开戒后方可娶。
这两段圣训一正一反,而且反方有东西可以表示,如受戒开戒可以直接观察到。这时圣训学家不从正反两方去考虑二者的取舍,而从别的方面进行考虑。因此, 哈奈非学派的法学家从下列几个方面考虑选取了在受戒中可以娶妻的圣训:
(1)从两段圣训的传述系统来分析,伊本阿巴斯的传述系统较强,而且可靠,因他的学识高。
(2)另有一段圣训证实了那件事,据穆扎黑迪传述的一段圣训说:"真主的使者在那次旅行中(去付朝时)娶了麦穆乃,他当时还受着戒,是阿巴斯把她娉给了穆圣。真主的使者在麦加停留了三天。第三天,奉古莱什之命前来驱赶他们的胡卫库布来到穆圣跟前,说道;"你们的期限已到了,请出去吧!"真主的使者说:"宽容我们几天,让我们在你们这里举行婚礼,给你们做好吃的,让你们来参加,不好吗?"他说"我们不需要你们的吃的,请出吧!"穆圣随即出了城,留下他的管家艾布拉裴尔照顾麦穆乃,直到他来到"色尔夫"才同她圆了房。"
哈奈非派参照这段圣训选取了前面那一段圣训,从而主张受戒中可以婚娶。
然而,有些学者却选取第二段圣训而主张受戒中不可以婚娶。其理由是:
(1)据艾布拉非尔传来说:"真主的使者娶了麦穆乃,当时他已开戒,我(艾布拉非尔)曾是他们之间的牵线人"。
但哈奈非派学者反驳说:艾布拉非尔是牵线人,而阿巴斯是主事人,牵线人或许不太清楚,而主事人却不会不清楚。
(2)据麦穆乃亲自说,穆圣娶了她,他当时已开戒。
哈奈非派学者认为,穆圣要娶她的消息传到麦穆乃跟前时,穆圣已开了戒,而决议早已形成,是阿巴斯把她聘给穆圣的。
(3)穆圣说:"受戒的人不能结婚,也不许配"。
哈奈非派学者认为,这段圣训中指的是受戒的人不能圆房,而不是指定婚成亲。
经过来来回回的辩证,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较侧重哈奈非派的主张,认为它更接近圣训的精神,即受戒中可以订婚或举行成婚仪式,但不能圆房。
五、 第一代传述人的年龄。取年长的人所传述的圣训。
据伊本欧麦尔传来说:"真主的使者受戒时举意单戒单朝";而艾奈斯说:"我听到真主的使者为连戒连朝念响应词"。
这两段圣训对穆圣在那一次朝觐时的方式说法不一,前者说单戒单朝,而后者则说连戒连朝。部分法学家取前者,即单戒单朝说,理由是艾奈斯那时还是个孩子,而伊本欧麦尔则已是成人,他的说法更可靠。另据一段可靠的传述说:有人曾来到伊本欧麦尔跟前,问道:"穆圣以哪种方式受戒?"他说:"你去年没有来吗?" 那人说:"没有来,但艾奈斯说穆圣曾连戒连朝"。伊本欧麦尔说:"艾奈斯曾由妇女们照看着,她们连头都没有蒙(言艾奈斯年纪小,妇女们没回避他),而我却拉着穆圣的驼,驼的口水还滴到我身上,我听见了穆圣在念响应词"。
这段传述证明了艾奈斯那时年纪尚小,对事实不太了解。因而,部分法学家选取了伊本欧麦尔的传述,认为单戒单朝最好。
六、传述人的学识。取学识高的传述人的圣训。
例如:前面的例子中艾奈斯的传述说穆圣当时连戒连朝,而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的圣训说穆圣进行了单戒单朝。
部分法学家选取伊本欧麦尔的传述,认为他比艾奈斯更有学问,更懂得教法。
七、传述者与圣训的关系。取参与者的圣训。例如:前面的例子中,艾布拉非尔说穆圣娶麦穆乃时已经开戒,而伊本阿巴斯却说他尚在受戒中。这两段传述中部分法学家取艾布拉非尔的传述,认为他直接参与了那件事,因他当时是两方的牵线人。
八、传述者与事件的关系。取当事人的传述。 例如:前面的例子中,麦穆乃亲自说她嫁给穆圣时,穆圣已经开了戒,而伊本阿巴斯却说他尚在受戒当中。部分法学家选取麦穆乃的传述,认为她是当事人,更清楚事实的真相。
九、传述人同穆圣的关系。取常陪同他的人的传述。例如:圣妻阿依舍和吾姆塞利麦的传述说:"真主的使者夜间因同房而失去了大净,早晨还封了斋";而另据艾布胡赖尔的传述说:真主的使者说:"谁清晨无大净,就没有斋戒"。
圣训学家取前者,因圣妻常与圣人相伴,最清楚他的生活中一些细节问题。
十、对某一圣训是否有相反的传述。取无反面传述的圣训。例如:伊本欧麦尔传来说,真主的使者说:"如果骆驼超过了一百二十峰,每四十峰出一只两岁的母驼作天课,每过五十峰时出一只三岁的母驼。
而阿目如本哈孜目却传述穆圣说:"骆驼若超过了一百二十峰,就重新开始出第二轮天课"。
这两段圣训出现了抵触,部分法学家选取前者,因另有一段圣训与前者相同而同后者相反。因此,选没有反面传述的圣训。
十一、看传述人入教的先后。取后入教者。 例如:艾布胡莱尔传述说:"穆圣礼了两拜就道祝安词,出了拜,说了话,又接着礼拜"。而伊本麦斯欧德却说:"穆圣在拜中,我们曾向他请安。他回答我们说:'礼拜中有其重要事项'"。
马利克学派取前者而认为礼拜中不可以说话,因为艾布胡莱尔入教的时间迟于伊本麦斯欧德。因为事件发生得越迟,这一规定改变的机会就越少。而哈奈非派却以别的圣训为佐证,规定礼拜时不准说话。证据是,有一段圣训说:"真主意欲什么就命令什么。他命令的事项中有:"你们在拜中不要说话"。所以,哈奈非派据此而主张礼拜中不能说话。
十二、看圣训的性质。取记载言论的圣训,舍记载行为的圣训。因为,语言是针对大众说的,而行为有可能只是对穆圣自己特许的行为。
例如:欧斯曼的传述,真主的使者说:"受戒者不可婚娶,也不可许配";另据伊本阿巴斯的传述说:"真主的使者娶了麦穆乃,他当时还在受戒中"。这两段圣训中前一段是记载言论的圣训,后一段是记载行为的圣训。因此,部分法学家取前一段圣训,认为言论是针对大家的,行为有可能是对穆圣特许的。
十三、看圣训的背景,取直接原因的圣训。例如:"相传真主的使者经过了麦穆乃的羊,说道:"任何皮子一旦硝了(加工处理),便洁净了"。这段圣训说明动物的皮子硝过后就可以用了;另据一段圣训说:"你们不要用死物的皮子,也不要用它的筋"。这段圣训却禁止用死物的皮子。法学家取前一段圣训,认为所有其肉能吃的动物,宰了或死了以后,它的皮子一经硝过,就可以用了,因为前一段圣训的直接原因是穆圣见了羊才说那番话的,羊的肉是可食的。
十四、部分法学家取符合麦迪乃人的作法的圣训。因穆圣在他们当中度过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后十年,他们最清楚穆圣的言论和行为。
十五、取正文中对教规有分析的圣训。
十六、取传述人对圣训中的规定有解释的圣训。
十七、取较为慎重和不妨害任何人的圣训。
上述种种的取舍方法,是在两段圣训居同一等级,都是正确圣训,而且从可靠程度上无法着手取舍,可因相互抵触而无法调和时,才考虑的种种方面。
当然,圣训学家考虑的不仅仅是上述的十几个方面,实际要考虑的方面多达五十多个。这里仅将最常见的方法介绍给了读者。
本来圣训的筛选问题是法学原理所研究的问题,但由于它所牵扯的都是有关圣训的问题,因此也可以算作圣训学的一部分。介绍圣训的筛选问题,其意义在于让人建立一套综合研究圣训的方法,在圣训的表面意义相互抵触时能辩证地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和应用圣训,不要片面地抓住一段圣训进行武断而违背了圣训的整体精神。
2023/05/09
182
0
开发 midad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