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禁止酒和猪肉
先知穆圣说﹐伊斯兰所禁止的饮食﹐“吃一口也是非法的。"《阿布·达伍德圣训集》 也许过去你从来没有听说过伊斯兰对禁止的饮食有如此严格的法制规定﹐那么你过去的错误行为﹐例如吃非清真的肉食﹑饮酒或吸毒﹐不算作罪过﹐因为真主对无知者是宽恕的﹐但是﹐今天见到了这个严肃的规定﹐以后再不求改正﹐那就是不可饶恕的罪过了。 这样的说法也许显得过份认真﹐是的﹐不错﹐因为信仰是对一个人的人格和精神考验。 这个说法只对归信伊斯兰的穆斯林弟兄有效﹐虽然信仰有自由﹐但在信仰的是非问题上﹐必须保护正道的纯洁性﹐绝无让步的余地。
先知穆圣根据真主的启示严正宣布﹕“任何有麻醉性质的麻醉品都是非法的﹐任何形式的麻醉品都是非法的。"《穆斯林圣训集》 麻醉品(Khamr和穆雷) ﹐阿拉伯文﹐对人的大脑和神经有麻醉作用的饮食。 穆圣的大弟子欧麦尔听到先知传达的命令﹐解释说﹕“麻醉品(酒)是指使人的头脑发昏的东西。" 这是伊斯兰饮食规定的一个原则﹐当时是指蜂蜜﹑驼奶或大麦发酵酿造的酒精饮料﹐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生产能力发达﹐“使头脑发昏的东西"应当包括现代市场上和餐厅中销售的各种酒类﹐不论是本地土产的五粮液和茅台﹐或进口的洋酒﹐例如啤酒﹑XO﹑人头马或威士忌。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不论多少﹐凡是饮酒都是有罪﹐先知穆圣说﹕“有麻醉性质的饮料﹐面前有一大桶﹐品尝一口也是非法的。"《阿布·达伍德圣训集》和《提尔密济圣训集》
正如大贤欧麦尔说“麻醉品是指使人的头脑发昏的东西"﹐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在任何时代都可以根据现实引伸﹐不论到什么年代﹐只要是“使头脑发昏的东西"都属于“麻醉品"。 人的头脑是全身的神经中枢﹐肠胃中的饮食使神经麻木﹐精神变态﹐头脑觉得“发昏"﹐全身行动指挥不灵。 生产罪恶的恶魔们唯利是图﹐在邪道上发展科学﹐研制各种新产品﹐现代市场上有数万种酒类公开供应﹐隐蔽的地下活动暗藏着一个兴旺的毒品大市场﹐销售大麻毒品﹑海洛因﹑摇头丸﹑鸦片﹑白粉和冰毒。 这些奇怪的名称古代无人知﹐经典中没有记载﹐虽然是现代化的高科技新产品﹐但绝对都是麻醉品。
吸食毒品的瘾君子﹐心理和身体双重受害。 初期尝试者多数是因为个人目的不如意﹐感到生活失望和精神空虚﹐用毒药刺激幻觉﹐减缓精神压力。 结果﹐心病难医﹐痛苦不能解脱﹐反而堕入罪恶深渊﹐成为毒品的奴隶﹐每天为了一口毒瘾不惜倾家荡产卖儿卖妻。 毒品侵蚀身体﹐神志不清﹐健康全面崩溃﹐劳动力彻底丧失﹐青年时代的美好理想和未来憧憬烟散灰飞﹐眼前只有凄凉和悲惨﹐如同活地狱。吸毒的人﹐只图片刻销魂﹐葬送全部前程﹐绝大多数人后果不堪设想﹐也许露死街头﹐也许成为罪犯永驻囹圄。 伊斯兰的基本原理是提高人性的品级﹐既为了物质生活的福利﹐也是为了精神生活的高尚﹐所以必须与杀人不见血的酒精和毒品断绝关系﹐“品尝一口都也是非法的"的严格命令﹐是杜绝罪恶的发展从最原始阶段开始。 先知穆圣曾经说过﹕“饮酒必须禁止﹐因为饮酒是罪恶与污秽之母。" 当时科学不发达﹐还没有提炼出鸦片和海洛因﹐这些是十九世界之后的新产品﹐但毒害作用超过酒精饮料﹐因此﹐对这段圣训的现代解释﹐应当判断吸毒也是万恶之母。
穆斯林世界内部思想自由﹐法学家有四大门派﹐历史渊源形成逊尼与什叶两家﹐还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苏菲门宦﹐构成彩色斑斓的伊斯兰多种文明﹐但是在禁酒禁毒问题上﹐全部归于一致意见﹐没有分歧﹐对待伤害身心健康的麻醉品一律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判断为非法的非法的。 非法的的东西绝对禁止﹐没有丝毫让步和通融﹐违禁者必为有罪之人。 历代学者对非法的的东西论述备矣﹐学术著作浩如烟海﹐后人学习资料丰富﹐每一代人都能受益。 现代的法学家伊玛目伊斯拉姆·泰密亚说﹕“大麻叶是一种植物﹐且不论这东西含有的毒性多或少﹐但吸食大麻的人为了享受迷幻的感觉﹐头脑昏沉﹐对人体神经的效用如同酒精麻醉。 根据这个理由﹐伊斯兰对吸食大麻叶判断为非法的﹐吸食者都有罪过。 酒精与大麻作用不完全相同﹐前者使人失去理智﹐胡言乱语﹐而吸食大麻毒品使思维迟钝﹐昏沉欲睡﹐或者性欲冲动﹐导致无耻犯罪。 两样的东西﹐一样的结果﹐丧失人性﹐追随恶魔﹐无恶不作。 因此﹐饮酒者或吸食大麻者﹐不论消费多或少﹐罪恶的性质相同﹐在伊斯兰法制中﹐应受同等处份﹐根据检讨的态度﹐应当处以四十鞭或八十鞭体罚﹐以示警告。"
伊斯兰严禁酒类与毒品﹐是爱护人类健康和道德﹐因此﹐穆斯林应当坚决拒绝﹐遵循真主的法度﹐做世界上优秀的地球公民。 伊斯兰法制也禁止把毒害传播给他人﹐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是真主造化的人类同胞﹐穆斯林都有责任关怀爱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因此﹐伊斯兰也禁止穆斯林参与酒类生产﹑销售和服务。 这是根据圣训中专指的十种人﹐凡是与饮酒有关的生产或工作都应当拒绝﹐因为行为的性质都是非法的。 先知穆圣说﹕“真主厌恶麻醉品(酒精饮料)﹐真主也厌恶那些人﹕他们是生产者﹐他们是帮助生产的服务者﹐他们是饮用者﹐他们是经营者﹐他们是运送者﹐他们是为运送的服务者﹐他们是销售者﹐他们是从销售中的获利者﹐他们是购买者﹐他们是帮助购买的服务者。"《提尔密济圣训集》和《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段圣训是给与伊斯兰禁止的酒类酿造﹑经营﹑运输﹑服务﹑销售等参与一切活动者下的性质定义。 由于时代的局限﹐一千年前只理解为饮酒﹐但一千多年之后﹐情况有了新的变化﹐人类发明了更为凶恶的毒品﹐也都归为严厉禁止的“麻醉品"之列。 种毒﹑制毒﹑贩毒和吸毒﹐以及一切参与者﹐行为都是非法的。
真主在《古兰经》中告诫说﹕“信道的人们啊﹗ 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 恶魔唯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仅守拜功。 你们将戒除饮酒赌博吗?"(5﹕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