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巾:是野蛮还是文明?
头巾:是野蛮还是文明?
الحجاب : تخلّف أم حضارة ؟
穆斯林女孩的头巾是她信仰价值观的象征,也是她尊严、人格的反应。当今现实,女性特大解放。让不文明变成文明、让堕落变成崇高、让邪恶变成真理,让野蛮变成进步,那是开放大劲的充分体现。
什么样的信仰造就什么样的行为, 什么样的文化塑造什么样人,什么样的装饰折射什么样的人格。世界是最美丽协调的,多元繁荣的。
人也如此。太阳一个就显得宝贵,月亮一个就说明独特。多民族的中国就显得繁荣昌盛。穆斯林就是其中最特殊的一部分,尤其穆斯林女性。
戴上我们信仰的头巾,找回我们独特的尊严与人格,让我们身边的姐妹理解欣赏我们信安拉的美行,让讥笑我们的姐妹进一步释放他们的无知与堕落。
戴上安拉爱我的头巾,生存在五彩冰粉的世界里,让爱我们的人爱的纯洁,让爱我们的家爱的放心。让爱我们的社会爱的高尚、爱的文明,让我与其他群体竞争真正的高尚与真正的文明。
用我们的头巾折射我们阳光般行为,光彩照人;折射我们月光般的温雅自如,魅力大度。
我们与众不同,因为安拉爱我们,让我们认识了他,崇拜着他,享受着他的一切养育,最后与他见面,给我最大的报酬【天堂】。
我们很幸运、我们很自豪、我们很幸福,因为爱安拉,爱自己,爱每一个人,所以我们懂得戴头巾的重要与必要。的确,我们戴上了头巾,找回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
我们不批判别人,不歧视其他民族女性的梳妆打扮,我们要体现安拉爱我的尊严,戴起头巾,做最优秀的女性。
穆斯林女孩由于大环境的迫使,自己的认识不高,分不清真正的高尚、美丽、文明,再加上自己的抗压能力不强,教育模式的束缚,所以找一切理由来为自己辩解不戴头巾。这种人永远是大环境的奴隶,在痛苦中挣扎生存,永远得不到甜蜜的幸福。
曾经,文明的人们认为茹毛饮血、赤身裸体的先人是野蛮的。然后,到了21世纪,人类的观念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裸露肉体文明,遮盖羞体愚昧。
在今天西方的一些国家,人们在自己家里裸体做饭、喝茶并不新鲜,到地铁、广场等人最多的地方脱光衣服才有味道。于是乎,德国小城举办首届国际裸体滑雪大赛,澳大利亚悉尼举行世界裸体自行车赛,英国1000名互不相识的男女一丝不挂在公园搞裸体摄影活动,百余名动物保护主义者在伦敦圣保罗大教堂前举行裸体抗议活动,不满经济危机和高失业率的西班牙民众以全裸和半裸装束示威......
既然穿得越少越"文明",那么遮盖身体也就成为"野蛮"行为。穆斯林女子用头巾包裹自己的秀发,遮盖自己的颈项,不仅遭到西方一些"文明人"的斥责,还被个别"文明国家"法律所禁止。
受西方思潮影响,中国少数人也放弃遮盖羞体的良好传统,开始在裸体上大做文章了。张扬个性、崇尚自由自由需要"裸体艺术",促销商品需要裸体表演,甚至于给贫困学生筹集善款,也让孩子们裸体在富翁们面前展示肉体。而在边疆某地,曾专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戴头巾、留胡须之类与"文明健康生活"截然对立的服饰"全部消失"。
服饰的确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因为她的功能不止于御寒。早期的人类用树叶缠身,主要为了遮蔽羞耻,因为树叶几乎没有御寒作用。显然,服饰尽管与人类身体密切相关,但在遮羞的意义上,不能脱离人类的内在精神。而这种精神的意义,在宗教信徒那里,就是宗教伦理的价值和要求。也就是说,头巾尽管作为服饰的组成部分,属私人生活领域,但不仅仅是个人私事,它所体现的道德、礼仪差别反映了穆斯林群体的神圣信仰和社会生活。
在德黑兰机场有一个醒目的通告:"姐妹們,佩戴头巾是我们伊斯兰文明的表現。"佩戴头巾之所以是伊斯兰文明的标志之一,是因为穆斯林认为造物主恩赐女性的美丽,不是陈列在货架上的动物肉,不是用来供人俯视与挑拣的售卖品。更不是动物园里哗众取宠的大猩猩,女性向外人展示自己的美貌,是贬低和作践自身的丑陋行为,只有将羞体遮盖起来,才能把自身置于一个高尚的环境之中,让社会以尊重的眼光观察她。
千百年来的历史表明,包括头巾在内的伊斯兰服饰,不仅不会防碍女性作为个体在社会中发挥作用,而且还因此而提升了自己的贞节、谦逊与虔诚。
真主在神圣启示《古兰经》中指出:"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光明章第31节)
据此,伊斯兰教法规定,成年女性除脸和手(部分学派认为还包括双脚)之外的身体都是羞体。也就是说,在穆斯林心目,羞体并非仅仅是最隐秘的那个部位,也不只是白皙的胳膊和大腿,颈项和头发也属于羞体,必须予以遮盖,这是造物主对唯一具有理智的被造物中的成年女性的基本要求。
穆斯林认为,佩戴头巾对女性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因为女性向外男子炫耀自己的美貌,容易使自己成为性欲的目标,易受品德不良的男性攻击。戴头巾的女性,向世人宣告自身是贞节谨慎的,而犯罪和好色的男人因为这种鲜明的装束而能轻易地识别她们,不敢恶意调戏。
伊斯兰遮盖羞体的文明同西方"我拥有的,我展示"的展露羞体文明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以西方的文明标准来衡量伊斯兰的服饰,将此判定为落后、愚昧甚至野蛮,倘若不是无知,便是信仰歧视或者种族主义的言行。
由于信仰不同,传统有别,地球上不同文明之间存在不少差异。这就是美国学者罗伯特路威所说的:"所谓文明人有时很野蛮,而所谓野蛮人有时候倒很文明。"对这种文明差异,我们需要理解,应该尊重。
如今的时代,信仰、道德价值日益多元,我们应该直面和包容迷你裙、超短装乃至裸体者的权利,而对千百年来存在的头巾这种服饰,更应该予以同样的尊重和宽容。
西方极少数国家通过立法手段禁止穆斯林传统服饰,正在遭到伊斯兰国家、广大穆斯林的强烈反对和严重不满,因为这种法令是对政教分离原则和人权的赤裸裸践踏,是对穆斯林公民宗教自由的严重冒犯。
可以说,这种做法是非常短视的,必将带来长远的消极后果。即便得到纠正,这种丑恶的行为,在未来人书写的西方民主扩张史上,无论如何都将是一个无法被回避的章节。
【古尔邦】(上) 十二月前十日的斋、 宰牲的律例、种类及可共享的宰牲者
十二月前十日的斋、
宰牲的律例、种类及可共享的宰牲者
一、
非朝觐者阿拉法日的斋及其回赐
非朝觐者驻阿拉法日的斋
非朝觐者封阿拉法日子的斋为可佳,艾布·盖塔岱(愿主喜之)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阿拉法之日的封斋,我希望安拉[以此]消除封斋者的前一年和未来一年的错误。"
朝觐者封阿拉法日子的斋不为可佳,迈慕娜(愿主喜之)传述:人们在她面争论阿拉法日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斋戒,[有的说:他封着斋;有的说:他没有封斋。]她遂遣人给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送去一碗奶子,他当时在阿拉法骑乘在驼背上,便喝了奶子。人们都在看着。
有人就驻阿拉法特山的人是否封斋问伊本·欧麦尔,他说:我和先知(愿安拉福安之)一起朝觐,他没有斋戒——指阿拉法那天,与艾布·伯克尔一块也没有斋戒,与欧麦尔一块同样,与奥斯曼一块朝觐在那天还是没有封斋。我那天不封斋,也不要求或制止人封斋。
对朝觐者最优越的是住阿拉法日不封斋,以便仿效先知(愿主福安之)及其哈里发们,并且在此地能够有力地祈祷和记主。这是大众学者的主张。
——摘自《穆斯林节日详解》(阿丹麦斯欧德编译)第三部分与开斋节相关的事项第三节副功斋(脚注略)
二、 宰牲的确定及其律例
宰牲的确定凭着以下两个事项之一:
一、口头指定它是宰牲,比如他说:这是所宰之牲。
二、以宰牲的举意而宰。故何时以宰牲的举意而宰了那么宰牲的律例则落实了,即便宰牲之前没有口头说出也罢。这是伊玛目艾哈迈德的著名主张,也是沙斐仪的主张,就是说宰牲以这两项任何一个而确定。伊斯兰长者本·泰米叶增加了第三项,就是:以宰牲的举意买之,如果他是宰牲的举意而买,则已确定了。这是马立克和艾布·哈尼法的主张。第一种主张是侧重的。
一旦确定为宰牲,就涉及到一些律例:
1、不允许卖和赠送等,除非用比原先更好的代替之,或者卖掉它是为了买比它更好的而宰牲。
2、不允许随意安排它,故不可用它犁田耙地等,不可没有需要的情况下骑乘它,不可伤害它,不可挤其奶,不可剪其毛等除非对其较有利,若已剪了,当施舍或受益,施舍更优越。
3、有阻碍宰牲的缺陷的被确定为宰牲时,分为两种情况:
(1)那种缺陷不是有意为之,也不是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那么宰了可以。比如:买了一只羊而确定为宰牲羊,后来绊倒而摔断腿,不是主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做为宰牲宰它,则有效。
(2)那种缺陷是有意为之,或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必须用另外与之类似的代替。比如:买了一只肥羊确定为宰牲羊,然后用短绳把它拴起来,从而造成羊摔折了腿,那么他必须用另外一只肥羊宰牲而代替它。
4、若遗失或被偷了,分为两种情况:
(1)那不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他不负担保的责任,除非是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因为这成为他的信托物了。责任人只要没有疏忽大意则不负担保的责任,但是何时找到或从偷盗者手中要回,必须宰掉,即便宰牲的时间过了也罢。若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那么他必须另用类似的代替而宰牲,如果宰后又找到了或从偷盗者手中要回了,他不必再宰了,但是所宰的代替之牲若是有欠缺,他必须施舍以弥补欠缺部分,因为那牵扯到穷人的权利。安拉至知。
(2)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他必须另用类似的代替而宰牲,无论那是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还是非必须的献牲,也不管所替之牲是与其类似或更好。比如:他买了一只羊,指明为宰牲羊,然后放在一个没有防御措施的地方,结果被偷或跑出遗失了,那么,他必须用另一只类似的羊作为宰牲代替,他愿意的话,用更好的代替之。
5、若是损伤了,分为三种情况:
(1)不是人为造成的,如:患病、天灾、或牺牲物自身造成的,则不需要代替物,除非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因为这成为他的信托物了。责任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不负担保的责任,若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那么他必须用另一只类似的羊作为宰牲代替,他愿意的话,用更好的代替之。
(2)是主人造成的,他必须用类似的代替而宰,就是说无论那是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与否,也不管所替之牲是与其类似或更好。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谁在礼节日拜前宰了牲,他必须再用另外一只牲重宰。"同样,若宰牲物的缺陷是主人所为,他必须用类似的宰牲物代替之。
(3)是别人而不是主人造成的,若是他不能够保护它,如拦路抢劫,其律例就是第一种情况的律例。若是他能够保护它,如一个特定的人宰而吃之,吃者必须担保用类似的还给主人以便宰牲,有人说必须用其价格担保。前者更正确,因为动物必须要用类似的动物担保是更正确的,证据是布哈里辑录的艾布·胡莱赖(愿主喜之)的圣训,一人来于先知(愿主福安之)向他要驼债,一种传述说他对使者态度粗暴,圣门弟子们正想斥责他,这时使者说:“你们放开他,有理的人有说话的权利,你们去买一峰骆驼还给他。"众人说:我们只能找到比他原先的骆驼更好的骆驼。使者说:“你们买一峰来还给他。你们中最好的人便是还债慷慨的人。"穆斯林有类似的传述。假如动物必须用其价代替的话,先知(愿主福安之)不会放弃不说,而责成他们去买了。
6、若在宰牲的时间之前宰了,即使举意是宰牲也罢,其律例与上述损伤的律例一样,要重新宰。若宰者是其主人或代理人在宰牲时间内宰了,那么已经落实了宰牲。若宰者不是其主人也不是其代理人在宰牲时间内宰了,那么分为三种情况。
(1)举意替其主人而宰的,若其主人愿意则行,若不乐意则有分歧,三家的著名主张是可以,马立克主张不可以。
(2)举意替自己而不是其主人所宰的,若知道那是别人的宰牲物的话,则对宰者和其主人都不行,有人主张说对其主人有效;若不知道那是别人的宰牲物的话,则对其主人有效。
(3)笼统的宰,既未替自己也未替其主人举意而宰的,那么对其主人有效,因为之前他已指定为宰牲物了。有人主张说无效。
两点体会:
一、若在宰后损伤了,或被偷了,或有人拿走了它而又找不到此人,其主人也没有疏忽大意,那么他不承担责任;若是疏忽大意造成的,他只承担必须施舍的部分。
二、若是在指明宰牲物之后生产了,胎羔的律例一律与其母相同,无论那是在指明为宰牲物之后还是之前怀孕的。至于在指明宰牲物之前生产的,其律例则是独立的,不随其母的律例。
——摘自《穆斯林节日详解》(阿丹麦斯欧德编译)第二部分与古尔邦节相关的事项第六节(脚注略
三、 宰牲的种类及可共享的宰牲者
宰牲的种类仅仅是家畜中的驼、牛、羊,证据是安拉的话:“我为每个民族制定一种供献的仪式,以便他们记念真主之名而屠宰他所赐他们的牲畜。"(22:34)伊本·凯西尔断然说就是驼、牛、羊,无论绵羊或山羊。并说:哈桑、盖塔岱及不止一人持此主张。伊本·杰利尔说:在阿拉伯人那儿也是如此,等等。又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宰'穆杏奈'的,除非对你们有困难时,可宰半岁的绵羊。"
又因为宰牲是一种功修,犹如献牲一样,因此只能按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带来的去做,而没有人从他(愿主福安之)那儿传来他用驼牛羊之外的献牲或宰牲。最高贵的宰牲是:先是骆驼,其次是牛,其次是绵羊,其次是山羊,其次是七人宰一驼或一牛。
每一种牺牲中最高贵的是最肥的,肉最多的,形态最完美的,看起来最好的。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辑录了艾奈斯·本·马立克(愿主喜之)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宰了两只有角的花羝羊。
艾布·赛义德·胡德里(愿主喜之)传述:安拉的使者(愿安拉福安之)曾牺牲了一只上好的、有角的公羊,其两腿周围、嘴及四蹄全是黑的。
一只羊可满足一个人,七人合宰一峰驼或七人合宰一头牛可代替一人宰一只羊。证据是贾比尔(愿主喜之)传述的圣训,他说:我们在侯岱比亚和约之年同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一道宰了牲,一峰驼满足七人,一只牛满足七人。
至于一人宰一只羊或七人合伙宰一峰驼或一头牛,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回赐共享,拥有牲者是一个人,其他的穆斯林与他分享其回赐。这是可以的,无论人有多少,因为安拉恩典是宽宏的。在《穆斯林圣训实录》中辑录了阿伊莎(愿主喜之)传述的有关他宰羝羊的故事,他对她说:“阿伊莎啊!把刀拿来。"然后他说:“你用石头磨它。"她遂照办,他就抓住羊,把它放倒,然后宰它,并念:“奉真主之名,主啊
求你接受穆罕默德、穆罕默德的家属及穆罕默德的乌玛的献牲吧。"然后宰了它。
在《伊玛目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中辑录了阿伊莎和拉菲尔(愿主喜之)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宰了两只公羝羊,一只替他自己及其家属而宰,另一只替他的全体乌玛而宰。贾比尔和艾布·赛义德(愿主喜之)传述的圣训,他替自己及其没有宰牲的乌玛宰了一只公羝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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